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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新发展(下)

隐私权的新发展(下)


王利明


【关键词】隐私权;新发展
【全文】
  

  三、隐私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隐私权的发展,给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在紧密锣鼓的制定中,民法典也将在此后被再度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事立法应当把握和反映隐私权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设立独立的人格权制度,全面确认隐私权


  

  虽然关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模式仍存争议,但我认为,无论未来民法典是否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隐私权都应当成为人格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现有若干单行法律规定了隐私权,但隐私权的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都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中都确认了隐私权,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无民事基本法确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也因此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法明确规定隐私权,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曾单设第四编人格权法,其中第七章名为“隐私权”。该章确认了自然人的有关隐私权,并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我认为,上述规定反映了隐私权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继续保留。具体来说,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应当规定如下几项内容:


  

  1.私人生活安宁


  

  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也叫生活安宁权,就是个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他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在比较法上,有判例认为,电话骚扰、往别人信箱里面发送垃圾信件,这些也是对隐私的侵害。[44]我国也出现了类似案例:某通讯传媒公司掌握了两亿多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卖给各种商业公司,一些公司将大量的广告短信不断发送到部分手机上,强迫一些用户阅读该信息,占用了用户的有限的手机储存空间,使得人们重要的信息反而被淹没了。此外,还有一些短信骚扰的案例。例如,黄色短信的骚扰、商业性质的短信骚扰和中奖类诈骗短信的骚扰。这有可能使人上当受骗,还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如过量的垃圾短信堵塞了手机存储空间,使得重要的信息不能进人,从而贻误时机,使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其危害不能低估,相应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德国,有判例认定这种垃圾短信构成了对人们私生活安宁的侵犯。这些经验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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