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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的行为形式

  

  或许有人会怀疑,既然作为是指针对禁止之特定动作而积极有所为,而在一些私藏毒品案件中,行为人并未积极有所为,行为人持有毒品完全呈静态性,那么,这种持有也属于作为吗?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行为人认识到是法定违禁品而意图对之进行支配或控制并且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已经能够对之进行支配或控制时,为持有行为的开始。持有型犯罪为行为犯(个别持有型犯罪例外),持有行为一经开始即构成持有型犯罪。在行为人认识到是法定违禁品而意图对之进行支配或控制时,行为人总得实施一定的行为。如在路上拾到毒品本身(持有的先前行为)不是犯罪,但在认识到是毒品却不想上交或销毁而意图对之进行支配或控制时,一般地都要把毒品装进衣袋携带到某一地点隐藏起来。在行为人把毒品藏进衣袋时,行为人在事实上已控制了毒品,此时即为持有行为的开始,行为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显然,持有毒品行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携带、隐藏等)来实施的,这一持有当然应属于作为的范畴。至于持有后来呈现出静态性,并不能改变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作为性质。这就如同窝藏赃物罪,在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窝藏行为以后,窝藏就呈现出了静态性,然而(后来的)窝藏的静态性并不能改变窝藏赃物行为的作为性质。至于纯粹静态性的持有也是可能存在的,如他人将毒品送到行为人仓库中,要求行为人代为保管,行为人本不想保管,但碍于朋友情面,便未加拒绝,任凭毒品原封不动地摆在仓库中。在这里,行为人似乎丝毫没有有所为,然而不可忽略这一点:同意替他人保管毒品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有所为。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持有毫无疑问也属于作为的范畴。


【作者简介】
李立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8—49页。
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7页。
如何界定持有,学界意见不一,主要是对持有的对象(究竟是特定物品、管制物品还是法定违禁品)、持有的形态(是否包括在法律上对禁止持有物的支配、控制的情形)、持有的心态(界定持有时是否需要揭示持有的心态)存在争议。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156—158页。
参见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56页。
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85页。
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第20页。
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66页。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7年版,第88页。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76页。
或许有人认为,这一定义不是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是仅以“体力”、“身体移动”来界定作为与不作为因而是不科学的。其实,“针对特定动作”一语中蕴含着规范构造:针对禁止之特定动作而积极有所为,是作为;针对命令之特定动作而消极无所为,是不作为。
参见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第20页。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76页。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6页。
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叶良芳、荣俊德:《论刑法中持有行为的归属》,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
假定这一逻辑推理成立,则按此逻辑就可以进行以下推理:由“刑法禁止强奸”可推出“行为人负有尊重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的义务”,在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尊重妇女的性的自由的权利的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却不履行该义务(实施了奸淫行为),则强奸行为属于不作为。这种逻辑推理是多么荒唐。
刘璇:《持有型犯罪的若干问题》,载《政法学刊》1996年第4期。
陈正云、李泽龙:《持有行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态样》,载《法学》1993年第5期。
秦博勇:《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参见李晓英、曾二秀:《谈持有型犯罪的几个问题》,载《行政与法》1998年第5期。
韩轶:《论持有行为》,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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