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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2、赔偿金


  

  第一,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法定的程序,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仅是具有民法意义上的一般或重大过错。第二,赔偿金的支付是双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单身的,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第三,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一般应高于受损害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金主要是补偿性质,补偿劳动者现时或潜在的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劳动者因失业所造成的损失。第四,赔偿金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效力,赋予劳资双方充分的自主权,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且有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最高限额规定,法定效力具有绝对的权威。


  

  四、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变相的其他手段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应减少企业的金钱支出,以致经济补偿金在协商解除中的给付并不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列举了多种解除情形的基础上还有一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此条解释含糊不清,用人单位的内部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而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劳动合同法》。作为相对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较劳动者用有更多的资源,一般会聘请法律顾问用以解决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难题,安排劳动者到其它不适宜的工作岗位、变相孤立劳动者、改变劳动者工作环境等,此时劳动者不堪重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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