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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

  

  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1]情形中,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需提前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劳动者因自身的严重过错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


  

  另外,因企业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导致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二)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劳动合同法》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解除外的终止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创新。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依法消灭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也有一个例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不同学说


  

  (一)贡献补偿说


  

  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取得与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贡献成正比。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是学界早期比较公认的一种学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程度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贡献补偿说无法解释用人单位在无预告解除与劳动者预告解除情形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依然在为用人单位作出着贡献,依贡献补偿说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规定相悖。


  

  (二)法定违约金说


  

  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2]法定违约金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时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中,用人单位并没有重大的过错,也未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但用人单位还得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违约金说显然在《劳动合同法》中也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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