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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

  

  4·建档发证阶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对完成勘界确权的林地、林木进行核实登记,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因林地征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林权灭失的,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重新换发新版《林权证》,原发放的有关林业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


  

  市、县、乡、村四级建立林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配备专门库房或专柜,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5·总结验收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认真开展自查,搞好工作总结。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三)泰安市林权改革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1·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制订《泰安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交易服务平台。今后,森林资源交易流转须进入产权交易有形市场进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


  

  2·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市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随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3·建立和完善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


  

  4·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等新机制。探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推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


  

  (四)泰安市林权改革的困难


  

  虽然泰安市的林权抵押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背后还是看得到一些问题。比如农民有了贷款有了资金,在经营企业时,却没有相关技术指导,缺乏经营经验,资金短缺、市场面狭窄等困难。除此之外,林下经济开发不够充分。林下经济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林地资源和林阴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经营模式,使农林牧业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多态经营模式。山区村基本都有生态林,发展林下经济资源空间都很大。林下经济作物是依附于林地使用权并种植在林地上的财产。根据抵押的效力,林权抵押权的效力也应及于此[9]。目前,泰安市只有下设的一个县中有部分开展林禽林菌林渔模式的林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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