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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

  

  2·制定方案


  

  以村(组)为单位,对林地和林木资源、经营主体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地调查摸底,逐一填写调查表格,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县(市、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工作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报省、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勘界确权


  

  (1)制定承包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造林绿化及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适宜分户经营的,要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经履行有关程序,可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落实经营主体;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要督促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2)签订承包合同。对新落实或重新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要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对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签订合同的,依法补签统一规范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对已经落实经营主体并签订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善的,在稳定原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换签统一规范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生态公益林划定之前已经承包到户的,要针对新情况和原有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重新换签统一规范式样的管护合同。


  

  对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3)实地勘界确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4)争议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及时调处化解,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所有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均需明晰权属后勘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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