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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名研究

  

  第二,人名宪法与社会主义没有必然的关联,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必然联系。在社会主义全盛时期,社会主义宪法中有人名的只占36%,且同属东方的伊斯兰国家也有人名入宪现象,这表明人名宪法与社会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在1949年就以社会主义为目标,但到1975年人名才入宪。这表明人名入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人名入宪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宪法的超级法发生了转换。宪法最重要的是对个人自主权利的维护,它或明或暗地承认个人权利具有超越权力的“天然”正当性,权利成为宪法的“超级法”。但是人名入宪必然会产生意识形态与宪法规范争权威的现象。由于宪法宣示的意识形态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且由于它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这为政治权力所喜好,意识形态最终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下降。这有助于解释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一度将人权妖魔化。


  

  第四,人名宪法没有成功的宪政先例。通观这些“人名宪法”,一个共同特征是它的意识形态化,将法治的“规则至上”转化为意识形态至上,人的权威至上,因而至今没有实现宪政的先例。这里可能提出一个宪政逻辑问题。首先,宪法是所有具有法律人格的人的法,在现代,它是所有人的法。如果宪法出现人名,这个人就必在宪法的规范之外,或者之上,因此不合宪政逻辑。其次,宪法的逻辑前提是良心自由的公民,因为只有这样的公民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只有这种不同意志的自由表达才能产生宪法。如果对“人名宪法”作单一意识形态宣示的理解,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与公民表达自由相冲突,而失去表达自由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这就使宪法失去了基本前提。如何使“人名宪法”与宪政相协调,是宪法学家与政治家面临的大问题。


  

  上面是基于传统宪法观念的分析,中国人应当有与西方人不同的新的宪法观念。问题是,这个“宪法观念”必须是“宪法观念”,而后才有“中国特色宪法观念”,如果压根不是“宪法观念”,就不会有“中国特色宪法观念”,当然也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念”。这里有一个被国人忽视的“考夫曼问题”—“事物的性质”问题。法律必须与它所规范的“事物的性质”相一致,否则它的“法性”将受到挑战。宪法所规范的事物是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它与人名的应然关系如何?这是宪法学需要认真研究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作者简介】
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转引自汪东林:《1970年梁漱溟提意见:个人名字不能够写上宪法》, http: //news. ifeng. 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2011-11/11/10584075-0.shtml,2011年11月20日访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11年11月20日访问。
鲁颜堂:《宪法里该不该写人名》, http: //www. stnn. cc/ed-china/200810/t20081017-881021. html, 2011年11月20日访问。
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该书只涉及欧亚两洲的《宪法》。
另有一部宪法(1952年《波兰宪法》)有希特勒的名字,那是在负面意义上说的,与本文写作目的无关,故而未统计入内。
“五五宪草”正文前有一句说明性序言:“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成遵。”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正式否定民国时期法律(包括宪法)效力的则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通知》(中发56号)。
这个《宪法》是由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9日第九届三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5日第十届一次会议修改补充的。这个《宪法》原本有马克思、列宁的名字,但是1992年修宪时删除“马克思、列宁主义”,现在这个《宪法》只提一个人的名字:金日成。仅仅在序言中“金日成”一词就出现了14次之多,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称“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而那个《宪法》也自称“金日成宪法”。
1975年《宪法》序言部分:“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总纲第2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总纲第11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1980年《越南宪法》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的思想”等字样。
所谓“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
其实,在“文革”的高压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意,只有“被驯化”了的灵魂,只有民粹主义的叫嚣。真正的宪法产生于民意,民意产生的基础是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便不存在独立的个体,更不存在个体参与立宪的权利保障。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上下才将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民主制度的命根子。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是这一观念的典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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