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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名研究

  

  世界上第一部“人名宪法”出现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人名宪法”也在中国(1975年《宪法》),人们可能会自然而然地将它与中国文化相联系。这固然不错,但是如果单纯这样看可能就将问题简单化了。因为中国宪法史上的开篇是没有人名的,而那时是中国文化影响力最大的时候(与后世相比),且中国宪法文件也以无人名为多。中国最早的宪法文件是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个君主制宪法文件,该宪法大纲虽然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规定,却未列帝王人名;第二个君主制宪法文件是1911年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该信条虽然宣称:“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但是它也没有写宣统帝,或者写大清国始祖努尔哈赤。进入共和国以后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没有人名,甚至连为袁世凯当皇帝铺路的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也没有出现人名。这就告诉我们,不能将人名入宪简单地归因于中国文化。但是,人名入宪最早出现在中国(1946年),而且直至现在中国宪法中仍然有人名的事实,却不能不让我们思考中国文化与人名入宪的关联,否认“人名宪法”与中国文化的联系是不明智的。这就需要全面地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以世界的眼光来对这一现象追根溯源。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思想权威的崛起,思想权威与政治权威的联姻。在西方宪法观念下,宪法本来的意义是限制权力而不是宣示思想。在共和制的地方,不承认永恒的权力,只承认永恒的人民,所以,共和制宪法观念与单一思想权威不相容,自然也与人名不相容。就君主制宪法来说,它的目的在于限制君权(力),保障民权(利),它通过规范君权来实现从专制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型,自然也与人名入宪不相容。(这里的人名入宪不包括前一种:立宪者宣示式的人名入宪。)更重要的是,在西方人文传统中,思想是多元的,不存在、也不承认绝对的思想权威,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单一意识形态便不可能入宪。


  

  中国开始立宪的时候,走的是君主立宪制的道路,除了西方宪政传统的影响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古代“帝师分离”的传统。这一传统保障思想权威对王权道德上的优势,以防止“昏君”乱国,因此,帝王的名字不能出现在国家宪典上。同时,由于孔子的权威受到挑战,还没有形成一个足以凌驾于王权之上的新的思想权威。


  

  民国初年的立宪者继承了这一源于西方的传统,但是经过20多年的历练到1936年时,国民党的地位日渐稳固,它需要声称自己在思想上的权威,以维护一党专政,而当时也确实有了这样一个权威: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及其三民主义。当时孙先生已经过世,“孙中山”入宪并不违反帝师分离的传统,相反,孙中山成了新的“师”,具备了限制统治者的意义。土耳其的情况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相似。而伊朗则显然由于政教合一政制的原因,这个政制需要一个高于政治权威的思想权威,于是思想权威便出现在“政治权威宣示”的宪法上。至于上世纪70年代中国的人名入宪冲动,显然是由于毛泽东取得了“四个伟大”的地位,[12]他是无与伦比、不可怀疑的最高权威与精神导师。


  

  第二,个人崇拜的国家化。这可以用来理解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人名现象。宪法中的人名无疑是崇拜的对象,因此,宪法中出现人名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存在一个受到崇拜的人。从宪法文化的角度来看,1954年《宪法》受到通过1936年《苏联宪法》传递进来的西方宪法观念的影响,所以没有出现人名。如果从1954年的中国国情来看,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毛泽东崇拜受到斯大林崇拜的扼制。虽然1945年七大召开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出现了“毛泽东思想”的提法,但是毛泽东还不是“世界革命的领袖”,只是“中国革命的领袖”。在“以俄为师”的当时,毛泽东只是第二位的伟大人物,这也妨碍了他的名字入宪。到了1970年,情况完全不同了,苏联成了“社会帝国主义”,中国成了“世界革命的中心”,毛泽东也顺理成章地成了“世界革命的领袖”,毛泽东思想成了“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受到全国人民的狂热崇拜。在那种狂热的时代氛围里,一切政治理性都被视为有害之物,在宪法中规范人名便被认为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业。可以这样说,当时人名入宪充分体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意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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