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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名研究

  

  1.采取宣示立宪者方式将人名人宪的宪法有6部。欧洲的1962年《摩纳哥公国宪法》内中有“兰尼埃三世亲王”字样,其余的5部在亚洲。《尼泊尔宪法》有国王马亨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的名字,它以国王的名义“制定并颁布”;泰国宪法有国王普密蓬·阿杜德的名字,由他签署后公布施行。《卡塔尔临时宪法》有“卡塔尔国埃米尔艾哈迈德·本·阿里·阿勒萨尼谨昭告”字样;1962年《科威特宪法》宣称它由“埃米尔阿布杜拉·萨利姆·萨巴赫”用真主的名义公布。《马尔代夫宪法》很特别,它的序言部分包括了宪法史的内容,内中列了一大批人名,包括政府成员,不具有意识形态意义,也归入这一类。这6部宪法中只有一部实行共和制(《马尔代夫宪法》),其余的均为君主制。


  

  2.采用信仰或意识形态宣示方式将人名入宪的宪法有7部。其中欧洲1部,亚洲6部。1部欧洲宪法是1977年《苏联宪法》;6部亚洲宪法分别是:中国1982年《宪法》、1972年《朝鲜宪法》、1983年修订的《蒙古宪法》、1980年《越南宪法》、1982年《土耳其宪法》和1979年《伊朗宪法》。前5部宪法都宣示遵奉马克思列宁主义,再加上本国领导人的名字。1982年《土耳其宪法》的序言有“无与伦比的英雄阿塔图尔克确立的民族主义观念”的规定,1979年《伊朗宪法》称“伊马姆霍梅尼领导”。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世界主流宪法中确实没有出现人名,无论是作为习惯宪法的典型—英国宪法,还是作为制定宪法的典型—《美国宪法》都没有人名;第二,出现人名的宪法主要在亚洲;第三,从宪法与政体的关系来看,人名出现在三种宪法中:社会主义宪法,君主制宪法和设立国教的宪法;第四,宪法中出现人名的方式有两种:绝大部分出现在序言中,个别出现在宪法正文中,如1972年《朝鲜宪法》第4条


  

  因为第一种形式出现人名的目的在于陈述宪法的制订者或颁布者这样一个事实,本质上属于公布宪法,不是宪法文本的正式内容,所以下面的研究将它排除在外,只研究以意识形态宣示为目的出现人名的情况。为研究这一问题,必须引入时间之维。


  

  二、人名入宪的历程与现状


  

  出人意料的是,世界上第一部出现人名的宪法在中国,那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一部共和制宪法(起码它宣称如此)。这部宪法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定,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它有一个简短的序言,内中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究其源,这一宪法以“五五宪草”(1936年)为基础,它的这一宣示几乎是“五五宪草”内容的照抄。[6]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五五宪草”没有能成为正式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于1949年在中国大陆已经失效,目前只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7]这部宪法开人名入宪的先河,且它有宣示立宪者与宣示意识形态(三民主义)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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