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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争点解析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争点解析


Analysis on Guardian Liability Imputation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Point of Contention


孙瑞玺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的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减责的抗辩事由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虽然奠定了我国法律上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基础,但其规则设计也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受到学界的不少诟病。[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在基本沿袭《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略加改动,形成了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1]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关于监护人责任制度研究“合理的态度应该是,以《侵权责任法》颁布为契机,反思先前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构一个更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构架,以此来指引法解释论,以期获得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合理的结果。”[1]在监护人责任制度中,围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第2款的归责原则以及两个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见解尚存分歧。本文试对以上问题发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共识,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有所禆益。


  

  一、《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归责原则的争点及已见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归责原则的争点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如何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2]16[3]42关于侵权责任法上应如何构建归责原则及其体系,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主张: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该观点否认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确认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新问题。[4]185 二元归责原则说主张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两个归责原则,既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对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5]而在多元归责原则说中,又有多种认识的分歧,如有学者主张多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6]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确认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各自调整着不同的侵权责任;[7]44有学者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多元的,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作为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8] 200-202


  

  经笔者考察,围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意见分歧主要聚集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方面。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主要理由是:(1)从东西方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上看,要求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对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已经成为全球的趋势;(2)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3)从受害人赔偿的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如由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具体情形的作为来减少或避免损害的发生;(5)基于利益、风险保持一致的考虑,对被监护人的不法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3]143-144[9]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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