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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核心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了人权救济程序,充分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其运行实现了检察工作追求的法律公正与社会公众追求的社会公正的衔接,在解决检察机关如何代表人民利益的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和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作风、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增强执法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重大举措。[3]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现代司法制度大多都是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构建和运作的,其特点是主权在民、程序公开、权力制约。司法民主的理念要求司法活动应有民众的参与,司法的运作应接受人民的评价,司法人员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主要是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来体现的。[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工作环节实现司法民主的一项创新性举措。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充分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现代社会的发展经验证明,民主是恰当而稳妥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科学机制。充分发扬民主,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手段。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为人民在检察工作环节提供了参与的机会,设计了参与的渠道,明确了监督的程序,增强了对法律监督者的监督,从而激发了民众对司法的归属感和认同。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重大改革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受到监督的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接受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监督权得以正确行使的保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负责的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机关人员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逮捕到起诉,全部由检察机关自己做出决定,直至起诉后才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制约。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立、侦、捕、诉程序上的封闭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实践中问题凸显,甚至引发了“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质疑。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对“七类案件或事项”的监督,将对特定案件办案环节的监督与整个案件办案过程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了法律监督权的规范行使,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使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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