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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之变革

  

  有学者选取法案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研究,提出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伏军提出法案放弃“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目的在于让银行自行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与风险,保证美国纳税人利益


  

  不再被迫用来拯救那些大型银行,认为美国这次新立法反映了其银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已由一元的“系统安全优先”向二元的“系统安全与公共利益并重”转变。[22]王光宇认为金融监管改革中设计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机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改变,这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服务中一个重要的准则。[23]


  

  综上可知,第一,该《法案》可称为危机应对法,是实用主义哲学思维在美国立法上的体现,但法案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第二,金融法制必须兼顾效率与安全。现代金融法制必须在夯实金融安全这一基础之上才能追求金融效率的目标。但在当下中国,面对现实是创新不足而不是创新过热,我们需要的是在夯实金融监管的前提下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而不是因噎废食地抑制甚至扼杀金融创新。第三,美国仍主导国际金融监管主导权,该法案有可能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金融监管改革风向标和蓝本,我们应解读并借鉴其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以促进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中美两国金融发展程度不同,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做法,不能陷入唯“美”主义迷局。第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制订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行使国际事务话语权的同时,应意识到本国国内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是基础和前提。[24]第五,目前,不管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内国层面,金融监管体系及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治理架构很少涉及到系统性风险管理,因此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是大势所趋。第六,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以保持稳健和安全运行。


  

  四、监管启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是多层次的。详言之:


  

  (一)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监管之终极价值目标


  

  在过去的数年中,金融机构出现集团化、巨型化、经营业务全能化的趋势。美国金融界制造了市值高达数千亿美元的信贷及金融衍生品。金融市场看似繁荣昌盛,监管者也被表面光彩夺目的金融创新所迷惑,因而经常忽略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核心目标。在我国,银行信贷资金天量增长。[25]资本市场上,截至2010年10月,境内资本市场总市值超过27万亿元,全球排名第二位。[26]这种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企业及个人等都在过度使用现代银行体系与金融市场的路径制造了房地产泡沫,金融体系潜藏巨大风险。可以说,当吹大的房地产泡沫破灭时,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就将在中国爆发,最终受害必定是投资者和消费者。


  

  类似的还有券商的研究报告。大量的券商研究报告高估上市公司价值,虚构利润。这些充满虚假陈述、欺骗投资者的现象已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却经常对此视而不见。监管机构应信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培植市场信用,恪守监管公正原则,警惕监管不力,绝不能为保全做大市场之诉求而偏离保护投资者的目标,否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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