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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之变革

  

  2.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其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来源和监管漏洞,及时向各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3.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零售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避免因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而受到损害。


  

  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改革信用评级行业等。


  

  (二)评析


  

  《法案》颁布以来,国内金融界和法学界学者反响热烈,对其进行了全面解读,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很多有启迪意义的观点。研究者们一方面指出了其积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质疑,甚至部分学者对其实效持悲观论色彩。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前主席巴尼?弗兰克认为《法案》将让金融机构发挥其关键职能:积累资金并将其提供给社会中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领域,同时把无益于生产性经济活动的不负责任行为降至最低。实际上,那些再也无法从事暴利活动的人,在被勒令终止这些行为时拼命反对这一法案。但立法永远是在防止发生坏消息,而不是制造好消息。该法案迫使银行承担责任,并让这些风险变得透明;遏制不适当的风险,并要求私营部门(而非纳税人)为留存风险提供更多资本拨备的形式提供资金,并偿还债务。[12]


  

  在监管理念上,学者认为《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完成了历时两年的金融改革立法,开启了与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的金融监管路径,标志着美国将大幅收紧监管尺度。[13]


  

  学者们普遍认为法案对本轮危机中饱受诟病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范围广泛的调整和改革,填补了诸多监管漏洞,做到了对症下药。[14]但作为金融业和监管者等多方博弈的结果仍有很多遗憾,比如本轮危机“风暴眼”的“两房”改革、“银行税”等内容,均没有被纳入;[15]在政府监管权力扩大的同时,对美联储等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和问责制度明显缺失;《法案》对原有监管框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部门间的多头监管情况等没有完全改观;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格局依旧等。[16]另外学者认为《法案》对世界金融格局和监管将产生深远影响:该《法案》将驱动全球展开一轮主动型或被动型的金融监管改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出于不同的原因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相对平衡和温和的金融改革法案不会撼动美国金融地位;[17]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或所谓“巴塞尔111”)的修订,《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18]


  

  但部分学者则对其提出了更多质疑。斯蒂格利茨的评价是:改革缺乏足够的魄力,好比“当船快要沉底的时候,奥巴马所做的只是重新摆摆甲板上的椅子”。美国一些批评者认为该法案具有“破坏性”,将抑制金融业的发展,内容过长并且复杂,无助于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能不能防止危机重演,要防止利益冲突造成简单的照抄照搬。[19]还有学者认为立法过程显得有些虎头蛇尾,具体的改革措施也多少有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思,《法案》中的一些措施甚至有流于形式之嫌;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20]很多美国媒体一针见血地指出金融改革法案中的一个先天缺陷,那就是它更多的是告诉监管部门“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是“应该怎样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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