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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之变革

  

  (二)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不匹配


  

  监管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要求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找到合理性的支撑,应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美国SEC的执法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由于行动受到各种利益集团、激励机制的影响,他们非常注重自己的执业前景、声誉与监管地盘等利益。从2000年到2008年,SEC的财政预算投入增长了140%,从3.77亿美元增长到9.06亿美元;其雇员薪酬涨幅居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首,雇员人数也增长了20%,即从3235人增加至3868人。[9]另一方面,SEC每年向市场收取的监管费超过了其财政预算。2008年,SEC收到11.5亿美元的监管费。[10]SEC也受困于案件内部的审查程序,根据政府问责办公室的报告,SEC的执法人员必须花费30%-40%的时间用于内部审查程序,这使得他们很难及时展开调查。更有执法人员认为,缜密的审查程序制造了规避风险的文化,客观上促成了一种放弃调查或缩小调查范围的激励。另外,由于众多监管机构缺乏信息的及时有效沟通,监管交流不畅,极大地增加了监管成本。


  

  (三)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人员配置不合理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由专家、职业主义者和政治家组成,并且执法人员有可能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轮换。不同类型的执法人员其监管偏好不同:专家比较追求“真理”;职业主义者期望与被监管机构建立长期关系,以使自己的职业生涯更稳定;而政治家所关心是自己的政治生涯、前景。由于监管执法人员配置问题,监管政策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很难达到监管领域的“帕累托最优”。


  

  另外,SEC的执法人员大多有法律专业背景。在过去的30年间,44位被任命为SEC主席(包括副主席)的人员,有38人拥有法学学位。目前的5位SEC委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都是法律人士。[11]法律人士主导着SEC的直接后果是决策时过于注重繁琐程序,尤其注重设计使SEC免责的制度。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由法律人士所主导的SEC对金融产品的技术细节不甚了解。其后果便是SEC执法人员不理解金融专业市场的警示信号,不清楚金融工具的运作原理,导致监管行为应对迟缓、专业不强和效率低下。


  

  三、金融监管创新视域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述评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轮大规模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逐次展开。美国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被称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格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的理念和制度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全球金融环境同此凉热的今天,以美国金融监管的种种反思为省察,可为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提供经验之借鉴。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简介


  

  1.《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在新的监管制度下,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美联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设立专司监管的副主席;改革地区联储主席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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