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共有

浅谈共有


魏文旭


【关键词】共有
【全文】
  

  物权法中谈到的共有,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之上出现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则被称为准共有,其基本规则可参考法律相关规定。


  

  那么共有该如何分类?


  

  我们可以根据共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标准以及具体涉及到的内容不同,将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


  

  首先,我们谈谈共同共有。顾名思义,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的共同关系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共同共有细分则可以分为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和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这么四类。其中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成员之类的关系外均视为按份共有。


  

  我们说在共同共有期间,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作出重大修缮时,应该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举例予以阐明,假如甲和乙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两间,乙由于经常在外做生意,两间房一直由甲居住,在此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在该房一侧加盖一间储物室,接着将三间房屋一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居住。现甲乙因生活琐事发生争议,甲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房屋,那么此房该如何处理?我们看到,首先甲乙对此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其次,甲在该房屋一侧加盖一间储物室属于事实行为,甲可以依据该事实行为直接取得所加盖房屋的所有权,对加盖的此房甲与乙不构成共有关系。那么,现在三间房屋的状态是:甲乙共同共有其中原有的两间房屋,另加盖的一间由甲独自享有所有权。甲将该房屋一并出卖给第三人丙对于属于乙所有的那间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在甲和丙的房屋交易中,甲将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故丙在此买卖行为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对丙取得三间房屋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行为乙不得请求丙返还。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或者返还所卖房屋属于自己所得的一间房屋相应的价款。


  

  在现实生活中,共有财产分割时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其中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上例即说明了此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