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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数据库”的侵权诉由选择

“借用数据库”的侵权诉由选择


杨延超


【关键词】借用数据库;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侵权诉由
【全文】
  

  传统的数据库的侵权形式是通过破译数据库密码,盗用他人数据库来实现的。这需要侵权人付出较大的努力才能完成。相比较而言,借用数据库则更为容易,试举例说明:甲公司自行开发法律数据库,并可通过在其开通的网站上输入符合条件的关键词,即可检索到法律的基本信息。乙公司并没有建设类似的数据库,但其网站同样可以通过“超链接”中“系统内链”,非法“借用”甲方数据库实现法律搜索功能,具体的操作步骤是:当用户在乙公司网站的检索框内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时,乙公司网站通过外链的方式,直接进入甲公司网站数据库,并借用甲公司数据库出现检索结果;乙公司往往还通过对页面进行技术处理,对检索的结果页面进行美工处理,并显示出乙公司自己的标志,这让客户感觉这完全是乙公司网站提供的检索服务,而不会意识到真正提供数据库服务的是甲公司。只有那些互联网络的行家们才可以在检索页面的地址栏的域名中发现问题,但普通用户只会关注网页,而不会对应地址栏内的信息。


  

  通过系统链接借用数据库,虽然让乙公司使用数据库的方法更为简单;当然,借用与盗用相比有其劣势,即乙公司网站所提供的检索服务,要完全依赖于甲公司网站数据库系统,当甲公司的数据库系统出现问题时,乙公司的检索功能也将随之出现问题。


  

  无论如何,乙公司借用甲公司数据库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这里需要思考的是,甲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甲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版权法提起诉讼?


  

  版权保护的前提是甲公司的数据库享有版权。笔者在此无意于探讨数据库是否享有版权,因为这原本就是一个颇值争议的问题。假定甲公司的数据库因其编排的创造性而享有版权。如果这一前提成立的话,许多学者提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允可而擅自“借用”其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该数据库所享有版权。


  

  笔者以为,“借用”数据库,与“盗用”数据库存在明显区别。以盗用的情况下,侵权者未经许可,通过破译密码等形式将他人数据库拷贝后,予以使用;盗用者通过侵权所获得的是一个独立的数据库;然而在“借用”的情况下,乙公司并未获得独立的数据库,其乙公司网站运行的检索结果,实质是完全依赖于甲公司的数据库,或者说,一旦当甲公司数据库出错,乙公司网站的检索结果也将出问题。因此,表面上用户在乙公司网站上使用该数据库,实质上其使用的是甲公司原有的数据库,乙公司从始至终并未对该数据库有任何复制的行为。因此,笔者并不倾向于将乙公司借用数据库的行为认定为版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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