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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的确认

论被害人的确认


林劲松


【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确认标志着实体被害人向程序被害人的转化。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是法定的当事人之一,但却并不享有起诉权。这就导致了实务中被害人身份确认的困难和混乱,并导致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证人化。构建专门的被害人确认程序,才能从立法和形式层面给予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程序保护,确保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落实,并促进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这一程序构想涉及确认被害人的主体、时间、方式和证据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实体被害人;程序被害人;公诉案件;确认程序
【全文】
  

  所谓确认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确认犯罪受害者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能够参加刑事诉讼,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确认被害人是实现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前提,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一、确认被害人的法理依据:实体被害人向程序被害人的转化


  

  被害人[1]是刑事法学领域重要的研究对象。对于“被害人”这一基础性概念,可以从实体法意义和程序法意义上做出双重解释。在实体法即刑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等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因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3]


  

  参加刑事诉讼是实体被害人转化为程序被害人的关键。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刑法价值得以实现的程序工具,实体上的被害人只有通过参加刑事诉讼,转化为程序上的被害人,才能居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以维护和落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实施犯罪的人,在未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以前,只是实体上的犯罪人而不成其为程序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未参加诉讼并向办案机关作证以前,只是实体上的知情人而不是程序上的证人。同理,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前,只是实体上的被害人而不是程序上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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