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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申请人之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论专利申请人之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梁志文


【摘要】问题专利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具有迫切性。高质量的现有技术检索是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的前提,这在专利申请数量巨大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向专利审查部门依诚信原则披露其所知悉的、对申请案之可专利性具有关键性价值的参考资料。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利益平衡原则,节约现有技术检索的社会成本,从而保障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检索的质量。我国《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该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应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完善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关键词】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现有技术检索;专利审查;不公平行为原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与此趋势相同的是,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以我国为例,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仅2009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即达到314,573件;除此之外,我国2009年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也同比增长了37. 1%[1]。大量的专利申请案涌入专利审查部门,导致了专利审查的大量延滞;而对于已经审查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审查员也是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做出的决定。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处理每项专利申请所花费的时间仅为18个小时,这包括了审查申请书、搜索和审读现有技术、做出多个专利审查决定、审查申请人的申辩,以及有时还包括与申请人进行多次面谈的时间;在我国,保守估计也不会超过30个小时[2]。因此,有限的审查时间难以保障专利审查的质量,这是问题专利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普遍认为,问题专利增加了人们的诉讼成本,形成浪费资源的专利丛林,产生了棘手的反公地悲剧以及专利劫持现象。{1}


  

  毫无疑问,保障专利授权的较高质量是专利制度的重要使命,而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必然涉及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从专利审查制度来看,专利授权需要判断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可专利性的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而判断这些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审查员必须要进行与发明创造相关的现有技术(prior art)检索,用以确定权利要求(claim)所界定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通常,专利审查员需检索并审读这些文献,并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授权或不授权的决定。故而,相比于整个专利授权程序而言,提高现有技术检索的质量是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的首要门槛。然而,专利审查员面临工作负荷过大的局面,大量的专利申请案需要处理是各国专利审查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如何保障专利审查员获取高质量的现有技术信息是专利制度构建中应该予以着重考虑的问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之时,须披露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但该条并没有规定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本文主张我国应该完善《专利法》第36条之规定,建立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规则,从而保障专利审查员获取高质量的现有技术文献,最终保障专利授权的质量。


  

  二、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制度比较


  

  为了保障专利授权质量,各国专利法大都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判断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必须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至于专利申请人是否负有现有技术的披露义务,以及该披露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则存在以下不同的做法。


  

  (一)欧盟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欧盟模式强调专利审查部门独力承担现有技术的检索。依《欧盟专利条约》(EPC)之规定,现有技术的确定系由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独立所完成;而专利申请人并不负有披露现有技术的法定义务,即使是明知与发明可专利性相关的现有技术,也完全可选择沉默[3]。欧盟专利局建立了各自拥有不同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部门,由前者专职负责对专利申请案所涉发明之新颖性和发明步骤( inventive step)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审查员通过检索本局内部的数据库和收集外部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EPC所规定的书面意见。审查部门的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做出该发明是否可专利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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