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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商家泉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
【全文】
  

  一、定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二、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给予法律保护的。


  

  2、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三、外国立法及保护模式:


  

  (一)立法:


  

  1、《匈牙利版权法》第46条和第51条就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品加以保护。


  

  2、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章“受保护的作品”中也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3、德国、英国、日本、美等国家也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4、匈牙利《版权法》46条、51条明确了实用艺术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作品加以保护。


  

  (二)保护模式


  

  1、美国只保护可分离作品


  

  著作权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适用的方面;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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