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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及其现实意义

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及其现实意义


张武婕


【关键词】法律文化论;法律与文化现状;法律与文化相结合
【全文】
  

  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与文化水乳交融,浑然一体。各个社会的法律都浸润着文化的精神,体现着文化的价值,而文化则为法律提供信仰的基础和意义的源泉。本文从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谈起,借此来解析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与文化,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为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由此可见,法律是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是法律中的文化,二者只有联系到一起,才具有特有的意义。


  

  一、恒藤恭的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


  

  被日本法学界公认为日本法哲学“巨星”、“鼻祖”的恒藤恭(1888年-1967年)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思想,如:对德国的历史法学和新康德派法哲学的独自理解;主张“康德和马克思共存”的法哲学思想;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见解以及主张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笔者本文只选择其“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这个观点进行理解并阐述。


  

  恒藤恭认为,“法律现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才是具有价值意义的现象,并且法律现象在与其他诸种文化现象的对照中,才以特有的价值意义为内容”。在承认法律具有生产和保存文化的使命时,并不否定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事实,而是要主张作为社会文化的法律应为其它的社会文化做出贡献。当某一社会集团生产出一定内容的文化,这一集团就具有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性格,其中“民族”或“国民”是典型的文化共同体。这一见解为现代日本法文化论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以千叶正士为代表的现代日本法文化论者就是在这一法哲学的基础上构筑起了以“民族”为主体的世界多元法律文化论。正如千叶正士指出的那样:“恒藤先生正确地揭示了法与文化的问题,他发现和指出的法的文化性质,具有引导人类学乃至行动科学研究的实质。”


  

  二、笔者眼中的法律与文化


  

  首先笔者很赞同并欣赏恒藤恭的“民族”法律文化论。早在1985年,梁治平先生就曾提出了“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宣言。由此可见,一方面,法律是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对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整体文化的背景;而与此同时,法律以及法律本身的不同方面,如制度、行为、观念等等,同时也是理解文化整体非常重要甚至不可取代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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