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

论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


施业家;谭明;郎艳辉


【摘要】价值决定制度,因为价值是制度的目的,社会的价值取向规定制度的基本性质并决定着制度的运行模式。诉讼监督价值作为价值在法学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它决定着诉讼监督的基本性质和运行模式,决定着诉讼监督的改革方向。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它对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追求、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对人权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诉讼监督;程序正义;实体真实;司法公正;人权保障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而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相关法律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等5部。这些法律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规定内容大致包括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等。这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以刑事诉讼为主体,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格局。”[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