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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

  

  强世功博士所发现的四种中国宪法渊源实际上从宏观角度构成了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样态:“规范性宪章”是中国主权实际运行的体现,即政治问题的实质决断权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中国共产党在经过民主协商之后所作出的政治决定给予法律程序上的背书,从而将党的政治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国家和成文宪法意义上获得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宪政结构中,全国人大必然要履行“橡皮图章”职能,它是一种法律正当性的赋予职能,如果没有这个“法律图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就缺乏合法依据;[38]“宪法惯例”是中国国家权力体制运行的体现,其中“三位一体”就是连接党权与治权并使得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能够统一、有机存在的不成文宪法形式的润滑剂与粘合剂;“宪法学说”不仅是处理央地关系的不成文宪法,而且也是统摄与规制整个国家事务的重要宪法形式,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宪法形式乃为促发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的意识形态杠杆[39],这样就使得中国宪法实施的意识形态色彩颇为浓烈,对此,笔者曾将中国宪法实施概括为“以国家利益为根基与本源、以执政党对国家整体情况的判断为引擎、以党政决策系统为制度通道”的宪法实施方式;[40]“宪法性法律”的发现与定位回答了自香港回归后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所存在的复杂的且有别于内地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其运行的奥秘,如果将诸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视为相对纯粹的治理性宪法性法律的话,那么香港与澳门基本法就是政治性与治理性相互结合的宪法性法律,如偏向主权问题,其政治性就会彰显,如偏向港澳内部秩序,其治理性亦会凸出。


  

  不论是喻中博士还是强世功博士,对中国宪法的研究[41]虽然都声言尊重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但却都抱持着真实宪法的发现观与实效观,都指向了现实的中国政治生活或宪法生活。[42]对中国宪法生活的描述与阐释实际上就是对中国宪法实施的刻画,所以,在研究假定、研究假定、研究资源、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与研究结论等方面就存在诸多的共性,或者说,共性多于差异,这样就使得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存在更多的分际。那么在规范宪法学的视野中,中国宪法实施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


  

  三、规范性[43]缺失:规范宪法学视角下的中国宪法实施面相


  

  若揭示在规范宪法学视野中中国宪法实施究竟呈现何种面相,首先要明了规范宪法学学者对中国宪法的认知。林来梵教授首先揭示了中国宪法规范面临的“第一个悖论”: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两个吊诡的命题之所以均可成立,是因为前者揭示了一个应然的规范要求,而后者则道破了一个实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的相互倚立与背离,构成了当下我国宪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悖论。这个悖论,揭示了我们的宪法规范所陷入的一种类似于被“捧杀”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被高高地推崇为“根本法”、“母法”;另一方面却从这“最高法”的阶位上“滚落”下司法殿堂的台阶,甚至有可能“滚落”到迈向“依法治国”的脚底。[44]这一悖论从法律规范效力层面说明了中国宪法规范还不是规范宪法,既然不是规范宪法,那么也就不存在规范宪法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实施问题。因为中国宪法规范不具有规范性或权威性,又使得中国宪法规范遭遇了时代的挑战,为此,林来梵教授又揭示了中国宪法规范面临的“第二个悖论”:在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以及当下所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中,实在的宪法规范不得不时常被熟视无睹、忽略不计,甚至受到了各种“非规范行为”或“超规范行为”的无情冲击。这种情形引发了“在中国这样一个本来就缺少悠久宪政传统的国家里,实在的宪法规范如此无足轻重地沉浮于变动不居的时流,在此情形之下,究竟应如何确立那种有赖于宪法安定性的宪法权威,进而确立起又以宪法权威为表征的宪法秩序,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的担忧。[45]“第二个悖论”实际上从生活事实层面使得由“第一个悖论”所蕴含的中国宪法规范权威性缺失之弊病愈加雪上加霜。所以,在规范宪法学学者看来,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层面还是在社会生活层面,都没有为中国宪法实施提供可靠的前提或坚实的基础。


  

  由此,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规范宪法学判定中国宪法是否得到了实施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田飞龙博士在对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梳理与划分中,将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归入到“自由规范主义”类别之中,而自由规范主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以西方宪法学所指认的价值体系为规范前提,以自由权保护和个人自治为核心,方法上采个体主义,侧重宪法的法律结构,普遍重视司法审查,追求法律自治,试图在中国建立一种“权利论”的宪法学体系。[46]而西方以政治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实施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根基与本源、以个人的权利主张为引擎、以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为制度通道”的方式。[47]以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及其实施方式为标准来衡量与判定中国是否存在宪法实施,所获得的恐怕只能是否定性结论。


  

  否定之后是艰苦地寻找与孤独地期盼:“艰苦地寻找”体现在从规范宪法层面对中国宪法规范如何能够获得规范性与权威性的研究上,核心内容包括规范分析方法的选择与锤炼和规范宪法生成条件的缕析,寻找的目的在于破解林来梵教授揭示的中国宪法规范所面临的“第一个悖论”;孤独地期盼要么体现在林来梵教授“中国宪法不仅有待于、而且最终亦有可能在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历史洪流中修成正果,成为实至名归的规范宪法”[48]的希冀上,要么体现在郑磊博士“中国目前处于一种平常时刻的转型期”[49]的判定上,期盼是对林来梵教授所揭示的中国宪法规范所面临的“第二个悖论”“无为性”回应。既然学者对“第二个悖论”无力染指,那么就必然将学术努力集中在“第一个悖论”的学术化解上,在此过程中间也对中国宪法实施进行了学术上的廓清与制度上的简略预想。


  

  化解中国宪法规范所面临的“第一个悖论”,首先要进行的学术工作乃是对规范宪法内涵的解释与阐述。林来梵教授引述了罗文斯坦关于规范宪法的解释,现照录如下: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产生出名实相符的宪法,即“成活的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处的“水土条件”。具体而言,要实现立宪主义,权力持有者和权力对象双方都有必要从那种专制主义统治技术的传统习惯中觉醒过来,而宪法仅仅具有法律效力还不足以成为成活的宪法,它必须在国家和社会的怀抱里成长;反之,国家和社会也必须在宪法的臂腕之内自处。易言之,宪法与社会必须进入一种“共同栖息”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宪法的规范驾驭着政治过程;相反,权力的运作也能“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这种情形之下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它犹如“一件合身的、并且经常被穿着的衣服”。[50]林来梵教授深受罗文斯坦观点的启发,从中提出了宪法规范的内面问题,即宪法规范的内在品格、内在机能问题,并对宪法规范的内面条件做出了列举:(1)具有最高法规范的确定力;(2)已被无条件地被推定为“完全合理”的、从而值得注释宪法学的信赖;(3)为此自然被推定为值得予以保障、并得到保障。[51]以此衡诸中国宪法规范,当然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范并非是规范宪法,也许是名义宪法甚至是语义宪法。如果仅仅从规范宪法的内涵来看,中国宪法规范化实施的到来也许会更加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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