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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法》贯彻实施的思考

关于《法官法》贯彻实施的思考


郝治敏


【关键词】《法官法》;实施
【全文】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时审议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1年6月,有幸跟随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在县人民法院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作为一个曾经长期从事过法院审判工作、现在又同样在《检察官法》约束下依法履行职责的人,笔者对《法官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与广大法官同仁是同样的感同深受、同样的热切关注。基于过去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现在对法院工作的耳濡目染以及今后对法院工作的倾心关注,也基于“两官法”在“两院”贯彻实施过程中的众多同一性表现,试图就《法官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谈点体会。


  

  一、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官法》的特点


  

  一是通过依法规范任免法官,使法官断层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法官后续力量得到有效补充,一批取得任职资格的业务人才脱颖而出走上法院中层领导岗位,成为法官队伍的中坚力量;二是通过不断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使法官的办公条件得到了彻底改观。法院办公设施明显改善,法官工作条件彻底改观,法官职业保障今非昔比,人民法院对外形象逐步改变,法官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三是通过对《法官法》的具体落实,使法官的福利待遇得到了逐步改善。《法官法》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从过去法官几乎纯粹的“零福利”到“夏天一顶草帽、冬天一双手套”再到今天,在历经漫长的坎坷、曲折和艰难后,法官的审判津贴终于在《法官法》实施十五年后姗姗迟来。按“两官”等级享受的“两官”津贴虽然数量不多但意义深远,相信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法官的“牛奶”和“面包”也许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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