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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宗江涛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务犯罪
【全文】
  

  国企改制,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资产重组、人员调整、产权转换等进行的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近年来,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案件的发案数和涉案数额都呈攀升趋势,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常常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直接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犯罪危害性很大。


  

  一直以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就十分重视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摸排分析;2011年,该院集中开展了“深入查办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查办利用国企改制之机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3件6人,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件2人,100万元以上案件2件4人,有效地打击这类职务犯罪活动,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对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查办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大力推进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国家出资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在这一过程中,这类犯罪依然可能易发多发。为更加有力、准确地查处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查办这类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拟对当前办理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一些典型问题作一梳理和探析,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国企的界定问题


  

  (一)国企的演变与认定标准


  

  国企,是一个随着改革实践不断演变的概念。我国国企改革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从国营工厂到国营企业的改革,时间大约从1978年底到1984年10月,主要内容和目标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放权让利”,以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步是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时间大约从1984年10月到1993年11月,主要内容和目标是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实现“政企分开”;第三步是从国有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时间大约从1993年11月到2003年10月,主要内容和目标是确定企业股东(国家)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的制衡关系,实现“政资分离”。此后的时间,其实是国家出资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与之相适应,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公司法》则对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但均没有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进行界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了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概念,但没有明确其标准,引发了司法实践中持续不休的争论和处理时的莫衷一是。2003年5月,国务院出台并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区别看待,误使司法机关普遍将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处理,导致对侵害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的行为打击不力。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束了这一纷争的历史,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具体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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