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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

被害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


段丽


【关键词】被害预防;犯罪
【全文】
  

  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发生、发展,关系民生,是国家与政府应履行的重要职责。而被害预防也应当成为预防犯罪的另一重要途径。被害预防强调以被害人作为出发点来研究如何预防与控制犯罪。


  

  转变政府角色,开展被害预防


  

  在预防犯罪方面,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两种预防对策。多年来,受传统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国家单方面强调犯罪预防,公民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是被管理的对象,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强调公民应履行服从义务,不要实施犯罪。公民不是预防犯罪的主体,而是客体,这种预防犯罪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公民在预防犯罪中缺乏积极参与的理念,缺少积极性与主动性,预防犯罪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一方面,被害预防理论的呼声愈来愈高,引起了更多关注;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得益于新公共服务理念影响,国家开始调整姿态,从过去的管理者、统治者角色逐渐向服务者角色转变。新公共服务理念认为:公共行政的宗旨应是服务,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非试图控制或驾驭社会;国家不是统治者而是服务者,公民不是被动服从而应是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国家与政府应以全面、周到的服务树立其权威与形象,国家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良好的治理策略。这一理念彻底地改变了国家与公民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可以消除彼此的隔阂,增加彼此信任。具体在预防犯罪方面,国家和政府从单纯强调犯罪预防到重视被害预防,公民被看做是极有可能遭致犯罪侵害的“潜在的被害人”,强调公民可以从自身做起,通过预防犯罪被害,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与控制犯罪发生。此时,国家同公民利益一致,共同为防止被害而努力。国家作为服务者,其服务内容和应尽的义务是站在民众的角度和立场,设身处地为民众考虑,提醒公民预防被害,帮助公民树立必要的防范意识,并对公民实施具体的被害预防教育。从实际情况来看,改变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也要容易得多,预防犯罪被害的举措比预防犯罪的举措也更有效,因而预防被害比预防犯罪更可行。


  

  被害预防基于国家对公民的信任,饱含着国家对公民的关爱,其运作也能进一步取信于民。信任是相互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就是信任在双方之间的互动,只有当信任互动时信任的力量才会产生。当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组织充满着信任力时,其机体才会变得更为强大,从而能够抵御犯罪的侵袭而难以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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