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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和许云鹤两案判决对见义勇为的影响

彭宇和许云鹤两案判决对见义勇为的影响


甄鹏


【关键词】彭宇;许云鹤;交通事故;见义勇为
【全文】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涉及交通纠纷的案件。从道德层面分析,这两个案子的判决严重挫伤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考量,它们也都有明显的缺陷。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影响的,法律上的错判形成了恶劣的先例:见义勇为者要自证清白。


  

  一、彭宇案


  

  公交车乘客下车时发生碰撞事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司机停车时时机和位置选择不当。例如站台附近有自行车正常行使,公交车司机不避让自行车,强行抢道停靠。二、自行车或摩托车抢行。当公交车正常停靠时,后面的自行车或摩托车不减速让行。三、候车人或行人抢行。当公交车正常停靠时,候车人或行人在车门处抢行。以上三种情况,公交车司机、自行车或摩托车驾驶者、候车人或行人为过错方。下车人由于视野所限,一般情况下没有过错。


  

  2006年南京彭宇在下公交车时与候车的徐老太相撞,产生纠纷。一审判决书称“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1]


  

  判决认为被告彭宇没有过错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徐老太为了乘坐后一辆公交车,没有避让本车下车的乘客。徐老太的视野没有受到限制,她犯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徐老太为过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判决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1]


  

  这段话并不具有高度概然性,不是一般人公认的常识。而且本理论价值取向非常低劣。这段话足以表明法官王浩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存在严重问题,他不适合继续从事法官这一职业。


  

  在一审过程中,彭宇已承认与徐老太发生碰撞,当然他认为是徐老太撞的他。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谁是主动碰撞者,这些都不是主要问题。判决已经认定彭宇没有过错。因此,彭宇没有法定义务救助徐老太。彭宇的救助行为构成了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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