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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认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认定问题


杨婷;李柏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包”
【全文】
  

  个体工商户这一经济形态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存在的,立法对个体工商户设置的本意是鼓励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创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个体工商户通过将营业执照对外“发包”的形式赚取“承包费”,不但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发包”行为的性质认定对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是被法律所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另一方面,虽然有些规模较大、甚至采取雇佣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外在表现上类似于企业法人,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主要为:1、个体工商户并不必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2、个体工商户没有设定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3、个体工商户成员需负无限财产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和公民、法人等其他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考量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成员一般将其生产所得的利益部分用于生产,部分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其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因而《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个人财产的无限清偿责任,其区别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应属于公民的范畴。


  

  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法律形式


  

  现阶段,个体经营的情况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个人经营,是指公民个人申请个体经营的法律形式。在个人经营中,个体劳动者是唯一所有人,也是唯一经营人,其可以自己的名义或字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亦可在法律范围内雇佣一定的人员经营,对其所得的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同时也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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