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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下的行政诉讼制度之反思

“以人为本”理念下的行政诉讼制度之反思


章剑生


【摘要】即使行政诉讼制度不尽完善,但它仍然是行政相对人为权利而斗争的一种制度性选择策略。面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艰难性日益突出。没有多少独立性保障的法院在这样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它经常陷于一种不能自救的尴尬境地。如此问题需要我们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反思,才能寻找得到解决问题的良策。
【关键词】以人为本;行政诉讼;权利
【全文】
  

  自上个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启动的国家级“法制建设”工程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从西方法治先发达国家中大规模地“搬运”了许多现代法律制度,以资我国改革开放之急需。“行政诉讼”便是其中一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这些正式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权力的协助大规模地介入中国社会,尤其是广大尚未完成现代化过程的乡土社会,对“秋菊们”其所产生的内心震荡是前所未有的。不过,这种震荡的基本面是积极的、向上的,与国家拟定的法制建设目标也基本一致。一个纯粹的、由外国泊来的法律制度,能够在我国运作到这样的程度应当说是相当不错了。尽管对于行政诉讼的实践,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我们可以指责的制度性缺陷实在太多,但是,如果我们懂得了法治是一个点点滴滴的积累过程,如果懂得了法治是一个不可预设目标的过程,如果懂得了法治是一个进进退退的反复过程,那么这些“指责”都是值得我们今天重新加以慎思的。当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如同某些学者们所主张的“修法”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我们更多的“试错”,更重要的是借助于这样的“试错”过程,“土生土长”出一些法律制度来,以修补当下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反思的。


  

  一、行政相对人: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意识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人不愿意行使权利的根本原因不是人的权利意识淡薄、丧失,而是国家围绕权利所建立的各种法律制度无法吸引人们去行使权利,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普及法律知识不可能达到所谓“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前提预设的错误使在此前提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变得毫无意义。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国家的一项实践,并不仅仅限于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获得认识,且这样的认识有时会相当浅薄的。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与其说是被规定,还不如说被实践。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不像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用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到我们的社会生活。”[1]在行政诉讼“法”与“理”交织过程中,让我们可以看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这里获得一种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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