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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第三,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也有一定影响。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始于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在经济上打破了公有制的垄断地位,代之以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经济体制上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与收入来源发生改变,渐趋多元化;社会陌生化,社会阶层出现分化,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格局等等。这其中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观多元,可能会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情况。


  

  二、提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要性


  

  当前,提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很重要的意义。


  

  提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使司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中实现了定分止争,减少了涉诉信访等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树立了司法良好形象,践行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做到了司法为民,考虑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取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巩固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与“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相统一,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等的统一,发挥司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司法的秩序,应包含“能动”的要义,“司法改革的重点应是从根本上建立一个良好的系统和结构。而这个系统和结构必须满足独立、开放和能动三项要求。” [1] “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借鉴了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思想,发挥了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为积极,以自身司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是我国当前及以后重要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和司法政策,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与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 [2] 。当前司法即要以自身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参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创新体系,并将扮演重要角色,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起到沟通好司法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作用。现在,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趋势方兴未艾,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引进了大量的外国法律,对于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有重要作用,但这种引进是“被动接受”类型的,并非“对话型”的,对外来的积极引进有忽视本国现实的倾向,不应忽视实践一味法律移植。不论是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围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问题的探讨,对“民间法”的推崇:“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这些东西,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 [3] 还是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对法学研究“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都突出对关注中国实践,应关注本国国情这一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应关注司法与社会的契合度,关注实际起作用的民间法、习惯法。现实中我国部分民间法已经被国家法加以确认;部分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民间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解决纠纷,实现法律实质正义,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也弥补了国家法的缺陷,取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实现了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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