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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佟猛


【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全文】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


  

  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法律专业化促进了社会进步,专业化的同时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产生了差距。法律的专业的相关理念、原则与程序、法言法语与社会生活存在一定的距离,而案件当事人抑或社会大众不可能人人是法律专家,从而也会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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