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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

  

  二、离婚当事人约定支付金钱,是依法处理自己财产的合同行为。张勤在同王琼离婚时约定由张勤每月支付儿子张杰600元的生活费,这是王琼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一。从生活费的使用上看,生活费是张杰花费,但从离婚协议上看,张杰不是离婚协议条款的协议主体。由于协议主体是张勤和王琼,请求支付600元生活费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王琼。在本案协议中,由张勤支付已成年子女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这一协议条款是王琼同意离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它与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是不同的。因为法律赋予了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向父母主张要其尽抚养义务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依法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而法律没有赋予已成年子女只是由于在校读书或其他原因需要父母继续抚养而向父母主张抚养义务的权利。即使成年子女客观上需要父母继续抚养,除父母自愿外,成年子女也无权向父母主张继续抚养。而在本离婚协议中,是母亲王琼以张勤承担儿子每月600元的生活费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张勤同意此条件,该协议是当事人依法处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


  

  三、离婚协议是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书的重要依据。在离婚过程中,民政部门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作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依据并发给双方离婚证书。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如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并未禁止父母对成年子女在客观上需要父母支付生活费而父母给付生活费的行为。且在本案中,不是子女要求给付,而是父母通过协议形式确认给付。这是张勤和王琼协商的结果。如果张勤在与王琼离婚时未协议张勤支付儿子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则不仅张杰无权主张张勤支付生活费,就是王琼也无权主张张勤支会儿子的生活费。王琼要求张勤支付儿子的生活费,是要求张勤履行在离婚协议中对自己的承诺,是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主张张杰的权利。


  

  四、张勤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每月支付王琼600元作为儿子生活费的协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离婚时什么条件都同意,离婚后就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借口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理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法院对王琼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就会助长以欺骗手段达到离婚目的而损害妇女权益的不法行为,这既损害了王琼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行为导向,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勤不履行合同义务,王琼有权依法对张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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