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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

  

  (三)基于法系渊源的考察


  

  诚然,法律植入国即使是被动地接受了某一法系的法律传统,最后也都会走上独立自主地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制度之路。之所以说它们在最终选择是否干预市场时仍然受到了法系渊源的深刻影响,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1)从事实层面看,虽然由于现实因素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特殊个例,但总体上而言“普通法系国家较少干预市场、大陆法系国家较多干预市场”这一趋势是可以成立的。学者们的研究显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明显地与更高的司法质量、财产权、公民自由、更少的政府干预等指标相关。[19]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普通法系国家都是自由型市场经济体,企业主要通过内部层级结构和竞争性市场来协调自身活动,个人可以广泛运用合同来组织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协调型市场经济体,[20]企业更依赖于采用非市场的方法来协调与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关系,由此来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遵循合同并非追求经济效率的有效方式。[21](2)法系渊源会对国家应否干预市场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产生影响,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在对经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会有着系统性的趋同。法系渊源对以下几个方面会产生影响:1)法律理念,如法律应该是被创造的还是被发现的;2)法律体系的组织,如司法机关是否独立以及是否能主动造法;3)法律人处理新问题的方法论,如重演绎还是重归纳以及重经验还是重逻辑。法系渊源“作为一种进行社会控制的思维方式,提供了处理社会问题的基本工具、对经济生活的社会控制的不同策略”,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秩序中难以改变的重要元素”。[22]因此,即使法律植入国本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演进过程,法系渊源的影响仍然会在其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23]


  

  二、国家过度干预市场的消极影响:基于证券市场的考察


  

  如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总是适度的,那么干预无疑是一件好事。但不幸的是,国家要在经济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并非易事。国家总是有过度扩张自己权力的趋势。故而在一个对国家干预心存警惕的环境中,国家干预的不良影响多少能被中和;而在一个鼓吹国家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环境中,国家干预的不良影响就会加倍凸显。因此,哈耶克断言英国法律传统之所以比法国法律传统更为优越,不是因为法律规则的实体差异,而是因为不同法律传统对个人和国家角色的设定不同:与普通法相联系的有限政府较少限制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更强调保护财产安全和合同权利,故更能促进经济增长。[24]史学家也指出,英国之所以能在工业化进程中快速崛起并一度成为头号强国,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英国很早就颇为独特地形成了一个高度发达的个体市场社会,并以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和高度的劳动力流动性为特征。[25]也有学者指出,从1960年到1992年,对市场干预更少的普通法系国家总体上比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更高的真实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6]一些法学家在强调大陆法系国家过多的干预市场会损害经济增长前景时,刻意指出其理论意义在于“法系对经济增长的途径不限于金融市场”。[27]故而,对那些实体经济发展程度尚不足以支持较大金融市场或不试图大力建设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限制国家过多的干预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关于国家干预对整体经济增长之影响的论述,可以直接适用到证券市场上去,只是证券市场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对国家不当干预的敏感度更高,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也更大。具而言之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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