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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

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



——以证券市场为重心的考察

缪因知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差异在于,前者有着通过主动干预来限制、取代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偏好,特别是在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时。这种差异根源于两大法系在自由观、历史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并持续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现实。国家对市场的过多干预不利于财产安全、合同自由和经济增长。对证券市场而言,过多的国家干预具有特别的消极意义,其不仅不利于解决市场纠纷,还会造成金融资源的损失。不过,为增强市场机制而实施的监管需要与为替代市场机制而实施的国家干预必须区分开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应减少过度的国家干预,而应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同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监管和执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干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全文】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上对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发达,大陆法系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疲弱”这一有趣现象背后的原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解释。拉·波特等四位美国经济学家最早提出的一个国家的法系渊源会决定该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所谓“法律与金融”理论[1]尤为引人注目。最初,“法律与金融”理论将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归于两大法系在公司法实体规则上的差异,后逐渐扩展到两大法系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地位和行为风格的不同上。虽然有学者对上述美国经济学家的观点提出质疑,[2]但两大法系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倾向和程度存在差异却是不争的事实。不仅如此,大陆法系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偏好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而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所必须注意和着力克服的。


  

  一、国家干预:两大法系的不同立场


  

  (一)基于自由观的考察


  

  在当今世界,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对经济有着一定程度的规制/监管/干预。[3]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国家的干预,已经成为了共识,如在证券市场实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但是,对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点究竟在哪里以及国家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干预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对市场进行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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