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以后必须销毁,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须销毁。《瑞士刑法》(1971)第99条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正如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兰在《少年犯罪法》中所指出的那样:“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施加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刑罚,而且在一定时间之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地销毁。因为,当他的表现证明值得这样做的时候,就应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保证在‘法律上’证明这个少年没有罪了,他就不会因为犯过罪而面临各种资格丧失。同时,在档案销毁之前只有法定的特殊人员才能使用档案,未被批准泄露档案属于犯罪。”{6}严格地说,我国并无前科消灭制度,而且还特别重视前科制度的威慑力。近年,建立青少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0年的“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了建立“青少年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并设计了制度建立的具体方案。实践中,一些地方如北京、贵州、山东等省份开始试行“前科消灭制度”,并摸索总结了一些经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涉及司法、教育、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诸多部门的合作,随着理论研究的成熟发展以及实践探索的深入进行,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呼之欲出,制度的建立指日可待。


【作者简介】
杨帆,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参考文献】{1}[美]Larry J. Siegel and josephj. Senna:Juvenile Delinquenc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12.
{2}沈银和.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58.
{3}于国旦.少年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7 -18.
{4}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J].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127 -128.
{5}[美]马丁·米勒.美国犯罪青少年矫正机关—训练学校[J].刘强译.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3).
{6}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