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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3.相对自由地与外界联络和接触的权利。未成年服刑人员在被关押以后,更加渴望家人的关心,因此在与外界的联络与接触方面,法律给予了他们更多的自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4.隐私权的特别保护。未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还有漫长的人生道路,因此,对其与犯罪相关的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5.劳动权和休息权的特别保护。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未成年人,在劳动的强度以及劳动的时间、方式上应有别于成年服刑人员。《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此外,还必须保障未成年服刑人员足够的休息时间,《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6.受教育权的特别保护。大多数未成年服刑人员都处在本应在学校学习的年龄阶段,这一阶段是他们集中受教育的关键时期。因此,少管所必须重视未成年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70%。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少管所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还必须延至未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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