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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规则》之下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3.分开关押以及执行机构与人员的专门化。为防止未成年服刑人员受到成年服刑人员的不良影响,对两者必须分开关押。《东京规则》第29条规定:“在各种拘留机构内,少年应与成人隔离,除非他们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作为确经证明有益于所涉少年的特别管教方案内容的一部分,可在管制情况下让少年与经过慎重挑选的成人在一起。”而且,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与能力。《东京规则》第81条规定:管理人员应具适当的条件并包括足够数量的专家,例如教育人员、职业教导员、辅导人员、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和心理学家。这些专家及其他的专门人员一般应长期聘用。但在合适情况下按其所能提供协助和培训的程度,并不排除聘用兼职人员或志愿人员的做法。各拘留所应根据被拘留少年的个别需要和问题,利用社区可提供的所有合宜的补救、教育、道德和精神及其他来源和形式的帮助。


  

  4.改造方案、措施的个别化、特殊化。对于每一个未成年服刑人员,监禁机构应根据他的性格、年龄、性别、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等个体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改造措施也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的特点而制定。《东京规则》第28条规定:拘留少年的环境条件必须根据他们的年龄、个性、性别、犯罪类别以及身心健康,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具体需要、身份和特殊要求,确保使他们免受有害的影响和不致碰到危险情况。将被剥夺自由的各类少年实行分开管理的主要标准是提供最适合有关个人特殊需要的管教方式,保护其身心道德和福祉。


  

  5.物质环境和住宿条件的优化。处于身体的发育期以及心理的不稳定期的未成年人,需要足够的营养以及自尊心、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监禁环境必须优于成年服刑人员。《东京规则》的第31条到第37条详尽规定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吃、喝、住等各项优化权利。如第37条规定:“每个拘留所应确保所内少年均应有权享用经过适当制作并在正常用餐时间提供的食品,其质量和数量应满足营养、卫生和健康标准,并尽可能考虑到宗教和文化方面的要求。应随时向每一少年提供清洁饮水。”


  

  6.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教育方式、方法、内容的特殊性。教育将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的重点工作。监禁机构应当联合家长、学校以及社会机构,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文化、思想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北京规则》第26条规定:“被监禁少年的培训和待遇的目标是提供照管、保护、教育和职业技能,以便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起到建设性和生产性的作用。被监禁少年应获得由于其年龄、性别和个性并且为其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社会、教育、职业、心理、医疗和身体的照顾、保护和一切必要的援助。……应鼓励各部会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给被监禁的少年提供适当的知识或在适当时提供职业培训,以便确保他们离开监禁机关时不致成为没有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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