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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持原则在解散公司之诉中的体现

  

  而如果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只停留在法律规则的层面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法律原则的作用之一是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和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10]而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要与法律规则相结合,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原则又可以从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两个角度理解,于是我们看到,司法解释条文所渗透出来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是这两个角度的融合,这对我们对法条全面的理解十分有利。如此,通过这样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背后的法律原则抑或称指导思想有很多,比如股东诉讼利益正当性原则、企业维持原则、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成本比较原则。而本文对企业维持原则的特别研究是有原因的:首先,企业维持原则对其他几种原则具有包容性,其他几种原则某种层面上看是企业维持原则的细化;其次是企业维持原则本身的重要性,这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公司的维持对公司内部主体的有利益自不待言,而从外部层面上看,一个公司的解散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解散公司是对社会振荡最大的一种玉石俱焚的退出方法”[11]。而且如果公司轻易被解散,人们建立公司的信心会大打折扣,这样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有所限制。


  

  当代公司法立法和司法的侧重点是强调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营业的维持。公司的存续和继续经营从长远上看是符合大多数股东利益的,而随着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企业维持原则逐渐成为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支点。但要达到这两者的平衡无疑需要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正是这个支点的支点,如此,《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本问题的探索无疑有着深刻的意义。


【作者简介】
王瑞(1968-),男,汉族,河北任丘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丛奔(1985-),男,汉族,吉林松原人,山东省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13页。
刘敏:《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21世纪商法论坛——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范启其:《浅析公司僵局纠纷案件之审理》,载《21世纪商法论坛——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刘敏:《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21世纪商法论坛——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5条的规定,调解程序为必经程序。
赵旭东:《论公司僵局之救济》,载《企业与公司法论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页。
刘敏:《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21世纪商法论坛——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林晓镍:《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件的调解思路》,载《法学》2006年第6期。
何鸣、刘炳荣:《解散公司诉讼的几点思考》,载《21世纪商法论坛——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74页。
蒋大兴、金剑锋:《论公司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1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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