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

  

  可以说,采取全部条文重排模式,每次法律修改都会导致对以前相关法学著述的阅读障碍,因为法学著述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序号已经与现行法律的条文对不上了。尤其是在著述正文中以条文序号指代规范内容时,如果不注明法律的修改版本(其实很少有作者这样注明),在法律几经修改后,就不易检索到该条文序号指代的规范内容,甚至会出现对以往法学文献的个别部分看不懂的情形。如法学著述中经常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法律某某条的规定,应当如何如何”,当该条序号已经变更时,认真的读者就无法简明理解该论述的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法学著述是法学研究的智力结晶,其中蕴含的法学研究者智慧与心血应当被持久的尊重和利用。法律的实质内容被修改,法学研究应当顺势进展,但仅仅因某一法律的全部条文序号重排就使既往法学文献成为“残废”,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举措。当然,如果是专著、教科书或其他专业书籍,可以通过再版解决条文序号一致性问题。但是对于以往的法学论文,却因不易再版处理而失去条文序号调整的机会,无疑是法学成果利用上的巨大损失。


  

  三、法律修改时应选用适当的条文序号调整模式


  

  既然在法律修改时将全部条文序号重排会产生以上弊端,却在立法工作中沿袭至今而不改弦易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在我国的法律修改实践中,经常有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的情形,如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2005年对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2009年对保险法的修订等。在发生法律全面修订时,将其全部条文序号进行重排,具有方便法律阅读和使用的合理性。其二,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的急速发展变化,即使只对法律部分条文进行修正,也仍然会有条文所规定事项相同但具体内容差异较大的情形。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条第四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2001年将该条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虽然只添加了“境内”两字,但实质内容已全然不同。在条文内容发生较大实质变化时,维持条文序号固定的实用意义就有所减损。其三,在法律修改时将全部条文序号重排,已经成为立法活动的习惯做法。其四,或许喜欢团圆全新的传统文化心理也在发挥潜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立法技术的选择。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我国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日渐成熟,既有法律条文内容的稳定性逐渐提高,继续使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其利愈小而其弊愈大。因此,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全部条文重排模式严重弊端的时候了,相应地,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修改活动中,认真考虑扩大固化序号删加模式的使用范围。法律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两种方式。对于将法律全面修改的法律修订,可以继续使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对于将法律部分条文修改的法律修正,理应采用固化序号删加模式。但考虑到使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已经成为立法习惯甚至积淀成法律文化,因此在修正法律时可以视具体情形,或者使用固化序号删加模式,或者继续使用全部条文重排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