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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四、借鉴与启示


  

  (一)高度重视宏观审慎监管


  

  确立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危机以来主要金融市场的共识,在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新设立的FPC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在人员组成上包括英格兰银行、FCA和财政部的相关负责人和代表,以跨部门委员会的形式存在和运作,使其能够拥有评估系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需的必要权威和资源。为了实现金融稳定目标,FPC将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向作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PRA和FCA发出指示和建议,从而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联系起来。


  

  (二)综合体现多种监管理念


  

  《白皮书》所构建的监管模式既不是单一监管模式,也不是基于机构监管或功能监管理念的多头监管模式,而是更加接近基于目标监管理论--即按照不同监管目标(如审慎目标和消费者保护目标)来相应设立监管机构和划分监管权限--的澳大利亚“双峰”模式。当然,如前所述,在PRA和FCA这“双峰”之上,还有作为总体监管者的英格兰银行来统摄全局,从而形成有英国特色的双峰模式,或者说准双峰模式。不过,以目标原则为基础并未妨碍新的监管体制在具体设计中体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这是因为,首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是从被监管者的角度来谈问题,“目标监管”则是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谈问题,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交叉而非平行的关系;其次,按照目标监管理论划分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必须借助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来实现;[11] 最后,当目标难以界定或者兼而有之时,必须借助其他标准--机构或者功能--来确定监管归属。


  

  例如,对于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原则,《白皮书》的规定是向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慎监管的机构申请。具言之,当申请从事的受监管活动构成或包括受PRA监管之活动,或者申请人是PRA许可实体时,适当监管者为PRA;其他情形下则均为FCA。不难看出,此时的监管权限划分标准是“机构(是否是PRA许可实体)+功能(是否从事受PRA监管之活动)”。又如,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的分红保险业务(with-profits insurance,即保单持有人有权参与盈余分配的保险业务),尽管其从功能上看有投资活动(证券业务)的特征,但鉴于监管活动需要在保单持有人对于未来收益的合理预期与保险经营者的资产负债表稳健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白皮书》明确规定,确保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对盈余分配的合理预期受到适当程度保护的责任将由PRA单独承担。这无疑体现了机构监管的理念。再如,《白皮书》规定,对于那些既提供交易所服务又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的机构,其作为认可清算所开展的业务由英格兰银行监管,作为认可交易所开展的业务则由FCA监管。这里所体现的显然是功能监管的理念。


  

  (三)慎重设计监管协调机制


  

  英国本来是单一监管模式的代表,由FSA对各类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被掩盖在了大一统的监管架构之下,或者说内化在了FSA之中。而此次近乎于推倒重来的监管改革,让这个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并有了新的内涵。


  

  同以往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以非正式备忘录形式进行的自愿合作不同,《白皮书》明确规定了各种监管机构的法定协调职责,并要求其签订正式的监管备忘录并定期更新,对彼此之间在不同领域和事项上的合作与协调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备忘录中的条款将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和议会可以据此向监管机构问责。当然,如前所述,《白皮书》仍然赋予监管机构较大的自主空间和自由裁量权,期望监管机构自身在实践中形成最佳做法,在追求各自监管目标与优化使用有限资源之间求得平衡。为此,《白皮书》没有规定对诸如“共同规则手册”或“单一联系点”这样的操作性事项做出任何规定,而只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和某些特殊情形中,监管机构负有哪些协调义务,至于如何去具体履行这些义务,则留待其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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