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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政策的司法融入

  

  3.经济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经济政策的出台或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由于经济政策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应对性,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经济政策的出台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当看当事人是否有所预见。一是如果事先订人合同,且有合理理由表明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如果事先没有订人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不构成情事变更。三是如果事先没有订人合同,当事人对政策的出台或变化无法预见,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应当适用情事变更。以房地产新政为例,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当事人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的,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实,如果继续履行会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认定为情事变更。[14]由于利率政策的调整,当事人贷款购房由首套房变成二套房,首付款增加,贷款利率增加,如果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政策的变动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15]


  

  4.经济政策对合同解释的影响。经济政策进人合同法的管道,主要是借助《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公共利益”和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将经济政策解释为经济公序。探求经济政策的规范意旨,进行取向于价值的解释。{3} (P258)


  

  (二)经济政策对侵权审判的影响


  

  按照传统侵权责任由损害、因果关系、过失和违法性四要件构成,经济政策对侵权各个要件均有相应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保护范围、保护强度等的确定。


  

  1.经济政策影响保护范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确立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该条确立的“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为经济政策解释人法提供了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民事权益时使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开放性规定,为经济政策进入侵权法保护领域开辟了管道,经济政策得经由其他法律的规定而获得侵权法上法源性地位。特别是在金融创新领域,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发展超过了法律发展的速度,大量的交易行为通过政策予以规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权益得由政策性规定而获得侵权法上的保护。


  

  2.经济政策影响损害的确定。因经济政策变动引起的损失,一般应当风险自担,但如果对风险有控制力的经济活动主体疏于注意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关于因经济政策变化引发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在具备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要件时可获致救济。


  

  3.经济政策影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系侵权责任法理论上的难题,有将因果关系的构造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将因果关系进行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分,无论何种分类,因果关系的两个阶段均与经济政策的决定紧密相关。事实上因果关系所依据的必要条件关系本身即为某种法律政策的宣示,特别是对于边界案件,经常是基于经济政策考虑的判断。因为所有的事实推论均含有目的性判断,因果问题的决定,大部分取决于使用因果关系所欲达成的目的。{4}(P50 -51)法律上因果关系,系判断何时应将被害人的损害由被害人转移到加害人承担,系将行为人的责任限于可预见的危险而生的损害结果,而可预见的标准经常伴随政策性的决定。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的法的价值判断。{5}(P196)经济政策影响对预见程度的判断,从而保证在法律因果关系的链条上切断得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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