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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汪建成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些规定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和改进之处。笔者主张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规定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前科消灭;律师在场
【全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修正案(草案)》除了整合现行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在三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三是明确了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三个制度的确立对于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犯罪污点以及使之尽快回归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仔细研读这些规定,仍然可以发现一些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讨的问题。


  

  一、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


  

  《修正案(草案)》拟增加的第267条至269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救济和撤销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则体系。其中,第267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上述两款规定,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5个条件,即犯罪类型条件、可能刑罚条件、法定起诉条件、悔罪条件和当事人同意条件。笔者认为其他4个条件都是合适的,只有可能刑罚条件过于严苛,这将会大大压缩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从《刑法》规定本身来看,“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极少。《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1年以下的只有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而从宣告刑的角度,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建议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减刑幅度,如果不考虑其他减免刑的情节,要想使未成年人的宣告刑达到1年以下,对于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罪的基准刑应当在1年5个月以下,1年5个月到2年6个月之间;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基准刑应当在1年1个月到2年之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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