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选举的问责功能与局限

美国选举的问责功能与局限


曹鎏


【摘要】大部分选民对选举、对政治都是极其无知的,从而给政客们提供了以权谋私以及与政治捐款者合谋的机会,这种民主的“失灵”显然也极易令选举问责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关键词】美国选举;问责功能;局限
【全文】
  

  一直以来,在有关英美问责的讨论中,选举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作为世界上在选举方面最具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之一,自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施行之日起,历届政府的产生与更迭都是在以民众选举结果为基础的前提下完成的。正如美国学者所揭示的,“选举构成美国民主宪政历程最初的100年里最易识别、最为核心的问责机制”,尽管美国的问责机制已经在应对一次又一次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基础上得到不断扩充和繁衍,选举的问责功能因其自身局限性和不足也在实践中频频遭遇挑战,但选举所独具的民主性特质仍然使其具有在美国代议制政体下有助于确保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


  

  选举与民主之间的“亲密”关系。在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政体下,选举与民主天生就有着相互依赖、互利共生的“亲密关系”。选举实际上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选择和评价,即选民通过对在任者过去行为的“回顾式”评价从而做出旨在于影响未来的决定(决定谁应该成为下一任的执政者)。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7篇里所揭示的,“选举首先在于获得兼具可识别的最高智慧以及最高道德来追求公共利益的执政者;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就要采用最为有效的预防方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用选举方式获得执政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即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保持其对人民的适当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主其实就是一种方法,而这种方法正是通过民众的、自由的、颇具竞争性的以及意蕴深刻的选举方式来运行的”,显然,“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只有依托于选举的方式才是有可能的”。


  

  选举的问责功能之内涵。选举问责功能的发挥是有前提条件的:对于第一次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来说,既然不存在任何“回顾式”评价所面向的施政行为,自然也就不会涉及问责的效果问题;只有当参与竞选的候选人第二次参加选举、并希望实现连选连任尤其是还面临来自于党派压力或者其他强有力的候选人竞争之时,选举的无形制约才更有可能发生作用,以敦促其在任职期间尽量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人民需要”的决策和决定。显然,如果没有参加第二次选举的现实需要,在任者几乎就不必直接承受问责所要求的向公众说理的现实压力,自然也无需面对因选举失利而受到的制裁。但必须提及的是,鉴于美国发达的政党政治对选举的重要影响,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所要面对的问责压力在来自选民的同时,也必然会受到政党的“斡旋”与“调停”。故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权威和声誉,执政党组织体系内的某些机构必然也会自觉地担当起专业化问责机构的具体职责,与选举机制一起,从“选民利益”出发,以确保执政者在任期间能够切实履行对民负责的基本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