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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


蒋建湘


【摘要】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薪酬水平本身,而是不合理的薪酬,其本质上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与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在我国,不合理国企高管薪酬更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恢复其合理性,因而引入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我国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为保障国企高管薪酬的设定合理以及已设定薪酬不致失去合理性,应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制度、出资人代表薪酬审查决定制度和薪酬追回制度。当然,公开企业财务信息、设立科学的薪酬设定程序等也是国企高管薪酬立法规制的必要内容。同时,通过出资人代表派生诉讼启动薪酬司法审查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另一主要方式,我国的薪酬司法审查应以信义义务为标准,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主义。
【关键词】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
【全文】
  

  企业高管薪酬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国家出资企业的高管薪酬在我国更是倍受关注和指责,国企高管的 “天价薪酬 ”现象不断出现,有些地方国企的薪酬管理甚至总体上已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1]尽管调整国企高管薪酬的相关政策和行政手段从未停止过出台,但这并没有使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显然,对于国家出资企业这类特殊主体,通过政策指导和行政命令来解决其高管薪酬问题虽属必要,但并非唯一的方式,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同样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因为高管薪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是规制企业高管薪酬的常规手段,对有国家出资的企业同样如此。例如,针对接受政府救援后被美国政府控股的 AIG公司过度发放高管薪酬的行为,奥巴马总统令财政部长盖特纳寻求所有法律途径阻止该公司的奖金发放,纽约检察长对此事进行了司法干预,[2]国会也针对这些接受救援企业的薪酬发放行为进行立法,包括2008年的《紧急经济稳定法》和2009年的《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那么,法律具体能在规制国企高管薪酬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本文试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


  

  一、高薪、不合理薪酬与法律规制的对象


  

  国企高管的高薪现象一般是导致社会关注和政府启动规制的直接原因,因此高薪本身往往被认为就是问题所在。但就法律规制来说,若将其对象指向高薪本身而没有或难以追索其产生背后的不合理因素,则规制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实际上,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不合理的薪酬。


  

  (一)法律规制“高薪”的方式及其效果--以美国为考察对象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属于运用法律规制高管薪酬的典范,为了限制高管薪酬过度发放,美国所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方法是:信息披露和税收调节,前者为股东寻求透明,后者则是直接为抑制过度的薪酬支付。(1)信息披露。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402节的“S-K规则”(Regulation S-K)以表格方式列举了要求公司披露的特定信息的范围:一个表格叫“薪酬总表”(Summary Compensation Table),内容包括一年度内公司的薪酬总额诸如薪酬和红利、长期薪酬诸如有限股票奖励和长期激励计划;另一个表格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股票期权授予的信息、长期激励薪酬信息以及养老金收益信息。(2)税收调节。为了给薪酬数量设立一个清晰的限制,作为1993年预算法案的一部分,国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公司高管薪酬税收抵扣限制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典》第162条,公司在一个税收年度内能为其雇员申请税收抵扣的最大数额为100万美元。其主要目的是抑制公司给其高管过度支付薪水。当然,这个规则有一些重要的例外,例如,抵扣限制的对象不包括支付给高管的有关经营业绩相关的薪酬,只要该薪酬满足下列条件: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必须设立经营业绩目标;所有有关薪酬的实质信息包括经营业绩目标必须披露给股东;薪酬支付前该计划必须获得大多数股东的同意;并且,薪酬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经营业绩目标和事实上得到了满足的其他任何实质性条件。此外,如果公司遵循了所有正当的步骤,股票期权授予也完全属于例外的范畴。因此,美国大多数高管薪酬事实上都不受100万美元门槛的约束,同样地,不受税收抵扣限制的约束。[3]


  

  实证表明,美国对高管高薪的法律规制效果并不理想。1980年,公司主要高管所得接近非管理员工所得的45倍,1995年超过了160倍,2000年为458倍。[4]一些学者坚信,信息披露事实上导致了更高的薪酬。例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Edward Iacobucci教授认为,信息披露导致了对经营业绩报酬和衡量业绩的措施的更加强调,其后果是:一方面,当一个公司从不注重经营业绩向注重经营业绩转变时,高管将有提高经营业绩的激励;另一方面,薪酬水平成为能力的代表,高管有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和薪酬的激励。[5]至于税收限制,其不能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公司全然可以付给高管远远超过100万美元的薪酬而不(在乎)对超过部分申请抵扣;其次,税法第162条有很多例外,以经营业绩为标准的薪酬支付正在被充分利用。经验数据也对第162条的效果提出了质疑,第162条实施后的第一年,高管薪酬增加了29%,这远远快于前14年。从1994到1995年,高管薪酬增加超过了9.1%,而前14年的平均增长率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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