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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著作权法的修订思路

  

  综合设计——


  

  要兼顾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


  

  著作权与技术紧密相连是国内外的共识。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表现在:一是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载体趋于一致,统一表现为数字化电子数据文件,复制、传播变得十分容易,几乎零成本;二是传统环境下权利人享有的部分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行使方式趋于一致,通过上载或者点击含有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电子数据文件,就可以行使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三是传统环境下复制权的基础地位被动摇。网络世界是一个充满了复制的世界,复制成为技术上的必需,复制技术在区分公、私领域界限方面已无能为力。四是传统环境下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便利的复制和传播,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在得到扩张的同时,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因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所接触到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受到了限制。


  

  因此,修订著作权法,必须根据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特点,重新规划权利人的权利体系,研究将传统环境下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如何合理地延伸到数字环境、网络环境下。


  

  针对问题——


  

  消除实践中的制度障碍


  

  一是将“录像制品”从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剔除。从录像制品的定义可以看出,录像制品与表演者的表演存在冲突,录制了表演者“表演”的录像既是“表演”也是录像制品。此外,录像制品不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概念,许多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没有引入该术语。


  

  二是删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的授权规定。该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矛盾。因为,授权国务院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要求国务院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来制定。著作权法规定,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法律不再进行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几乎都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其进行民事保护,必然与著作权法的制度相违背;如果国务院另外设计一套行政保护制度,则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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