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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而不是西方思想家自认为是普世的、抽象的(实际上却是没有意识到其具体性的)公平正义观。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要求立法须符合社会生产力的现有发展水平并适当超前,还要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利益。如,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法律要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不符合现阶段的公平正义,而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才是恰当的。法、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极为重要的、精巧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法律也可以成为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原因。法和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协调与化解的规范系统,如果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它就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如果法和法律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此时不但无法化解社会矛盾,甚至还将引起、深化和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律和法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之一。


  

  四、通过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通过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很多,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等都是实现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从法和法治的角度来考虑,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立并以法律保障公平的制度、机制、环境、条件和发展机会。为此,尤其需要重视以下的主要措施:


  

  (一)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的经济制度,于此相应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础,切实保障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事业才能繁荣昌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也必须发展民营经济,然而,这种发展必须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借股份制改造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状况令人堪忧。据《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预计,“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将由2006年的65%上升至3/4。一些学者持续鼓吹我国应实行“国退民进”的所谓让利于民的做法,以至于2010年山西省整合全省煤炭资源的政策被一些媒体和学者如“狼来了”一样对待,严厉批评所谓“国进民退”,甚至说这是改革开放的倒退。这种舆论值得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的经济制度,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劳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情况下坚决依法维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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