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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曾炎辉


【关键词】次级社区矫正
【全文】
  

  一、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及对象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 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仅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方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及主体的职责、被矫正人的权利和义务、移转手续、矫正方式、对被矫正人表现考察评价的后果、矫正经费的保障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之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形一般称为“相对不起诉”,即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此外,我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其实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被不起诉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所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的人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实践中,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两扩大、两减少”的工作要求,积极消除和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逐步加大了刑事和解工作力度,被作相对不起诉的对象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近三年来数据为例,2009年作出相对不起诉41人,2010年52人,2011年71人。涉嫌罪名多为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赌博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免除刑罚的判决后,司法程序便告终结。这部分被不起诉和免除刑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犯罪意识和比较严重的行为恶习,如果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很可能会重新犯罪。因此,有必要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点,参照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建立一种新的工作机制(我们称之为“次级社区矫正”),着力对被不起诉和免除刑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成功回归社会。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诉”和“绝对不诉”的人,因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在此列(以下所称不诉对象均指“相对不起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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