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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剖析及根治对策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根治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仅给群众的印象是被告人没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教育作用。职务犯罪轻刑化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降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进行预防和治理:


  

  1. 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职务犯罪量刑问题。


  

  在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上,我们提到立法的原因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因此, 建议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 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 缩小量刑幅度,对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 特别是判决3年以下的更应该有量化的法律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 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降低了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适当修改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使某些抽象法律概念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2. 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


  

  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对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官并没有提出缓刑、免刑的建议,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论证适用缓刑、免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要能经得起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这样会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3. 严格把握对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


  

  从立法上细化自首的适用标准,增强自首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人民法院认定自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关于自首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进行,要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本质特征。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对自侦案件的侦破能力,杜绝为了侦破案件以认定自首来换取犯罪人的“口供”的错误的司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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