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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二、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存在的法律政策问题分析


  

  EPC机制在实际的推广应用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难以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对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在EPC合同的签订,节能量的测量,节能量监测,节能量的计算,改造投入的设备融资以及国家对节能公司的奖励资金的资格审核、发放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


  

  (一)2010年大量政策出台带来的负效应


  

  自2010年4月始,国家针对EPC的推广出台了很多激励政策及引导扶持办法,可以说是对EPC模式的推广及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也是对节能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极大鼓励作用。但是,在推动EPC发展的同时,也正是EMCo最混乱的时期,负作用逐渐显现出来。


  

  1.EMCo的混乱时期


  

  为了推广EPC机制,国家专门出台鼓励成立更多的EMCo,其发展目标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政策的支持下,2010年8月31日审核备案通过EMCo有502家,2011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审核公布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计523家。如此快的发展速度,难免良莠不齐,并且各个地方政府对EMCo有不同的要求,对EMCo的奖励也不相同,如上海,节约一吨标准煤的奖励金额达到了600元人民币。与西部地区的320元人民币相差几乎一倍,这就使得在上海通过EPC模式进行经营,相同的业务量获得的奖励资金几乎增加了一倍。这样,一些实力雄厚、技术强的企业都把目标放在上海。同时,一些只注册而不真实经营的公司也充斥其间,其成立公司的目标就是骗取国家奖励资金。


  

  国家对EMCO的要求很低,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有相当的技术人员即可,在推荐EMCo时:“参加评选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公司注册资金300 万元以上;(三)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四)近2年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400 吨标准煤以上”。把注册资本的数额降到了30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那些不真正进行经营的节能公司来讲,真不失为一条利好消息。相对于当下的社会经济情况,这个门槛规定是很低的。再加上政策优惠力度强,从形式上来看,获利较易,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EMCo的设立会成井喷现象。


  

  2.EMCo类型多样


  

  EMCo成立的目的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社会的节能事业,而是盯着通过EPC模式而得到的国家奖励资金。这类节能公司功利性较强,没有长远的发展计划,其做的多是些违法乱纪之事。其营利模式为其与被改造企业联合起来,订立虚假的EPC改造合同各种单据,用来骗取国家的对EPC的奖励资金。因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应当加以改进,权利、义务、责任应当明确、具体,对骗取国家EPC奖励资金的不法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制裁,发挥其威慑作用,使得国家的奖励资金真正地用到节能减排这种造福子孙的事情上,也使生态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


  

  第二,很多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的公司成立EMCo,主要是为自己的公司服务,如宝钢成立的节能公司。这种内部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先天不足,竞争意识弱,规避风险的意识更弱,很多这类EMCo在市场上签订EPC模式的合同后,对客户节能量的测量、计算根本就没有规范,结果导致其投资无法收回。因其主要业务在集团内部,风险相对小的多,节能量也是真实的,其业绩较突出。但是,这种类型的EMCo在社会上经营时缺少竞争力,在谈业务时,大客户可能谈不下来,小客户又不屑于谈。这种公司看似其部门齐全,实际其对国家的政策领会不深,在奖励资金的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面对专家答辩时,没有显现出应当有的优势。笔者有幸参加了几次这样的答辩,充分显现其准备不足,和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一知半解,这类公司参加答辩的人员说的最多的话就是:我的技术人员没来,财务的事我不懂,签合同时他不是当事人等。所以其答辩时通过率极低。这种EMCo如果能对国家的政策充分学习领会,克服上述问题,在市场上应当是有很强的竞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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