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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与预算法的完善

  

  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和专业,个人利益的获取对组织、权力及公共利益的依赖越来越深,客观上需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扮演积极而强势的作用,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难免与以限权为根基的宪政理念及法制建设发生冲突。以预算为例,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必须直接依赖政府、政府对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充分必要性的背景下,所谓议会对预算的终极控制就只能体现为形式审查和个别建议,以及对个别内容的事后惩罚。就整体而言,议会、国会或人大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议会至上”在现代国家的预算安排中确实得到普遍的接受或承认。但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基于实践的要求以及预算的性质,行政机关在预算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却逐渐取得了实质上的主导地位。显然,预算的实践情境对传统的限权式宪政做出了修正,迫使宪政在理念及实现机制上作出调适。


  

  推而广之,主权在民、议会至上、契约论、信托论、限权乃至宪政本身等诸多理念,其作为肯定性理论基础的功能,一般都远远小于其作为否定性理念判准的价值和适用程度。它们的价值不在于演绎和证成,而在于批判和反省,为揭示和纠正政府行为及预算实践中的任何敷衍和错弊提供一种价值和理念标尺。倘若其付诸实践和制度化,则必须与具体的主体、利益等现实情境及约束相调适,否则不但理念流于空洞带来的虚无感和挫败感日益明显,制度建设因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引而导致的“脱法”程度也会越来越深,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易言之,传统的限权式宪政作为评判预算的一种理念判准固然有其价值,但预算权分配及《预算法》的修改理念应当对此有所超越,应诉诸中国面临的预算实践,方能对《预算法》的修订有所助益。


  

  非税收入管理问题恰恰为预算法的修缮提供了一个新颖而且重要的视角。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理论及实践分析均启示我们,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不能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限权式法治或限权式宪政,而应基于政府主导经济、预算扩充具有现实基础的客观条件,通过法制建设拓宽预算法的规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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