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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与预算法的完善

  

  二


  

  在中国,中央层面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从2002年开始,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启动了规范非税收入的制度建设。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在收缴范围、收缴方式、收支决策、信息披露、法制建设等方面均已取得明显进展。目前的不足主要是非税收入规模偏大、收费基金项目多且管理分散、违规收费和设立基金比较突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暴露出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包括管理技术落后,征管、监督和稽查工作效率低下,非税收入流失严重,部门利益冲突削弱部门协作机制,“收支脱钩”遭遇激励难题,收费依据不足,征管职能的合法性备受质疑等。规范非税收入的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概念滞后、非税收入专门立法缺位,立法级次较低、效力不高、立法技术粗糙、操作性不强,行政立法居于主导地位、在立法价值上趋于追求部门利益等。形成共识的解决方案主要有: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公共财政建设,重点清理和取消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加强收费基金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以地方政府为重心推进规范非税收入的法制建设,尽早推出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治理法”等。


  

  市场经济发达、民主法治传统深厚的国家一般对政府经济职能的限制较多,而且公共财政的社会共识也决定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比较严格。中国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赖比较大,地方政府尤甚。鉴于政府主导经济与社会改革、尤其是民生建设的现实,中国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应当遵循“激励与规制并重”的基本理念,以此为基础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法制建设。


  

  三


  

  无论是理论铺垫、实践需要还是官方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本文简称《预算法》)的修订均已酝酿多年,2004年3月更被列入十届人大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即在2008年3月任满之前审议且必须完成),但直到2011年4月20—22日召开的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结束,《预算法》修订仍未修成正果,令人颇感遗憾。当然,立法有自身的客观规律,现代经济与社会中的立法催生机制更加复杂、更受实践牵引,尤其受制于立法者在实践约束下的成本与收益考量。如果我们认可“法治不等于立法”、“制定良法并使其得到执行和遵从比形式完整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等现代法治理念,立法迟一点、慢一点客观上也是好事,它迫使我们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成就一部更出色的《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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